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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法律结缘

发布时间:2009-10-15

金国坤

小时候,从电影中、课本上感到公安干警挺威风、很了不起,是他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卫祖国,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想长大后当一名公安干警,穿着警察的制服,白上衣蓝裤子,很神气。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提出了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两段话对我印象特别深刻,那就是邓小平当时说了,“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来,他老人家又提出,现在我们的干部是不是多,像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各行各业,1800万干部,就绝对数字来说,并不算多。问题是干部构成不合理,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比如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100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
抱着对祖国的法律事业贡献一份自己力量的热情,适应祖国需要法律人才需要,1980年高考后我填报了北京大学法律系,从此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我上大学期间,即1980年至1984年,国家的法律制度正在建立,继7部大法以后,1982年国家制定了新宪法。我们的老师肖尉云教授参与了新宪法的起草,给我们详细讲解了新宪法诞生的经过。1983年,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在《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第一次出现了行政诉讼的概念。198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在申诉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起诉,甚至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这表明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并不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才建立起来的,当时就有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我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朦胧认识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
1984年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抱着献身于祖国法制事业的信心,我们都愿意投入到法律实践中去,当时考研究生的很少,愿意留在高校的同学也很少,我分配到了我家乡浙江省司法厅,主要从事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和公证的工作。当时还没有律师这一称谓,法律顾问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按现在说是公务员。
1983年,适应各个大学重建法律系教学的需要,司法部编写、出版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1985年,国家司法部又决定开办行政法师资培训班,为各大学法律系和政法院校培养行政法老师。当时我正在浙江省司法厅所办的一所法律学校任教,参加了为时半年的后来被戏称为黄埔一期的行政法师资培训班,从此走上了行政法的教学研究之路。在行政法师资培训班上,我们得以聆听早年留学行政法诞生地——法国的行政法前辈王名扬先生对《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的详细介绍,与应松年老师一起探索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之路。经过20多年的发展证明,当时行政法师资培训班的同学,现在都成为了各个大学法学专业的骨干力量,对国家的行政法制建设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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