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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3

京民老龄发〔2015289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农委、商务委、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残联、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中心、旅游委、金融局、市政市容委、铁路局、文物局、总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1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措施,拓展细化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多重领域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同时鼓励、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优待服务。

2.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年龄、分层次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坚持循序渐进地推进优待工作。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贫困、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按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3.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5.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6.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7.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8.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二)卫生保健优待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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