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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5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10〕13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第二十三次老干部座谈会精神,体现中央和市委"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开支,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开支,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它用,可与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合并使用,当年余额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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