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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和工作指导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6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京组通[2008]4号

关于解决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和工作指导经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老干部处:

随着离休干部"双高期"的到来,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成为当前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扎实推进本市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根据京组通[2006]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设立本市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和区、县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指导经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

1、本市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于每年初将管理经费拨付同级老干部局。

2、市老干部局于每年三月底前根据各区、县居住的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和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人数将经费拨付各区、县委老干部局;各区、县属离休干部居住在外区县的,由区、县委老干部局根据居住在外的人数,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服务管理经费交付市老干部局,由市老干部局统一拨付到离休干部居住地的区、县委老干部局。

3、各区、县委老干部局收到经费后,再根据本区县所属街道、乡镇实际居住的本市和易地来京安置离休干部人数将经费拨付各街道、乡镇。

4、各街道、乡镇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直接用于社区为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而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不能作为补贴发给个人,不得挪用。本年度经费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离休干部如变更居住地,当年经费不作转移。

5、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与离休干部居住所在社区党组织建立联系制度,并填写"北京市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工作联系表"(表样附后,可复制)。社区党组织将本社区离休干部"联系表"汇总后报街道、乡镇组织(老干部)部门,并从所属街道、乡镇领取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各街道、乡镇将"联系表"汇总后统一报本区、县委老干部局申请"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联系表"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社区党组织和离休干部本人各存一份。离休干部本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联系表"需按上述要求重新填写。

6、加强对离休干部高龄养老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经费的管理,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要明确和规范经费的使用要求,对使用经费情况定期检查,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区、县委老干部局报告当年经费使用情况。各区、县委老干部局于每年3月将上年经费拨付情况以及离休干部变更情况汇总报市老干部局。

二、区、县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指导经费。

1、各区、县根据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由区、县财政设立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指导经费,指导经费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使用,用以指导推进辖区内本市离休干部"四就近"服务工作。

2、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安排资金, 已设立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工作指导经费的要继续予以保证,尚未设立的要及时设立。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

附:"北京市离休干部社区''四就近''服务管理工作联系表" (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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