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的全称为“北京市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简称“法治中心”。本中心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search Center of Law Rule ”,简称“BRCLR”。
第二条 中心是北京市委党校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创办的开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决策咨询和科学研究机构,受北京市委党校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双重领导。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根据《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北京市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开展依法行政以及与政府法治建设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北京市党委、人大、政府和政法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搭建法治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沟通交流的平台,为推进首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党政机关的委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为委托机关提供决策咨询;
(二)就北京市依法行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为北京市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三)应聘担任北京市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的顾问、专家委员、监督员等,直接为聘请单位提供服务;
(四)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学术会议,就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理论和实践探讨;
(五)发布北京市政府法治动态、进行法政评论,对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予以监督和评价;
(六)开展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的培训,为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水平出力。
(七)北京市委党校和市政府法制办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中心设名誉主任二名、顾问若干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并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主任和秘书。名誉主任、顾问、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期限均为五年,办公室主任与秘书的期限根据实际需要予以确定。
第六条 中心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名誉主任。
中心主任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和北京市委党校副主任一名兼任。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与秘书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中心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中心的学术活动;
(三)负责中心管理工作;
(四)筹集与批准使用经费;
(五)聘任办公室主任、秘书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心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办公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设立秘书,由中心主任任命。办公室主任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秘书负责中心的网络管理、日常文秘工作及图书资料的采购、保管、整理等。
第八条 本中心聘请若干德高望重、资深权威学者与法律实务部门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型领导担任顾问,其职责是对本中心的学术活动与课题研究予以指导与帮助。
第九条 中心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每年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中心定期和不定期举办相关法治论坛、讲坛和学术研讨会,编辑与出版法治建设论文集或专刊,开办政府法治网站,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研究人员应根据中心的安排与要求参与学术活动、申报与开展课题研究,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学术研究任务。
第十条 经费主要来自市政府法制办课题委托、学校资助,以及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经费的使用,按照公开的原则、节约的精神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经费的管理由中心主任负责。
中心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筹措到的经费在符合财务制度的情况下由该研究人员独自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心全体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