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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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是校(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校务委员会领导下,在政法、公安、国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结合校(院)安全保卫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安全应急预案。

3.牵头校(院)平安建设工作。树立大安全观理念,联合平安建设成员部门组织教职工及服务团队员工开展群防群治,维护校(院)安全稳定。

4.督促指导校(院)各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教育和检查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负责校(院)政保工作。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严防国(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在学校进行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配合安全警卫部门,完成国家领导及外国政要来校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6.负责校(院)治安工作。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处置发生在校内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7.负责校(院)交通管理工作。配备交通设施设备,施划交通标线,维护学校交通秩序。

8.负责校(院)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重点检查要害部位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负责校(院)人民武装工作。按照属地人民武装部门要求,开展民兵、预备役和征兵相关工作。

10.配合主办单位(部门)完成在校内举办的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11.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来校开展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